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商品房销售广告律师法律服务
 
 
  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商品房销售律师服务-商品房销售广告法律服务 
 
 
1、律师对商品房销售广告进行审查。购房,首先遇到的一般是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预购广告和销售广告的条件、内容等要求都是不同的。对销售广告,律师要提示开发商认真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下必须载明事项:(1)、开发企业名称;(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3)、预售或者出售许可证书号。如果以上事项欠缺,应添加至完整。规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一般还会标注忠告性用语,如“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等。在广告中写上 “本广告仅作参考。”等内容,律师应提醒开发商,此类内容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2、律师应告之禁止发布销售广告情形。(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5)、权属有争议的;(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律师应告之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审查广告,律师要提示开发商特别要注意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均为要约邀请,如果未写入合同,对开发商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不应为增加卖点而在广告中作虚假的宣传,特别是不能在广告中对涉及买受人实质性权利和具体数据(如土地使用权配套设施等)的内容方面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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