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收合并
1、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合并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
(4)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5)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6)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7)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8)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6)被吸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新设合并
1、新设公司除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2)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3)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各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6)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新设分立
1、原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4)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5)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分立后新公司除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派生分立
1、原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4)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5)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情况说明;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原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的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新设立公司除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