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的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的证明。
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证明。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盖公章或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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