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知识产权构建内容产业基本秩序
 
 
依托知识产权构建内容产业基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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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球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的内容产业也成为一个高速增长的朝阳产业。然而,数字内容产业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挑战,如何运用版权保护制度建构内容产业新秩序、将传统媒体管制扩展到网络媒体等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5月28日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召开的第一届国际内容产业与知识产权研讨会上,中外专家、学者和官员以如何构建内容产业发展基本秩序为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其中,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倡导内容产业两大秩序,即以著作权法为基础的作品创作、制作、传播、接受(消费)基本秩序和政府对内容产业的监管秩序受到与会者关注,他主张应当从这两个方向建构中国数字内容产业的基本秩序。

  网络版权保护的新问题
  
  作为创意产业的一个重要分支,数字内容产业是信息化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被我国《2006年至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列为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预测,我国数字内容产业规模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6000亿元。
  
  然而,快速成长的中国内容产业也遇到了诸多法律问题。在信息化的网络环境下,内容产业遭遇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方面,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体系、搜索引擎和深层链接责任承担、未经许可网络传播的控制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指出,司法机关一直通过司法解释、法院审判实践,并吸取美国等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探索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新规则。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体系,对于司法管辖、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承担等问题已经能够妥善解决。同时,他还指出,传媒行业面临的网络侵权问题依然严峻,保护传媒行业发展的同时,保障公众知悉权、满足公众获得高质量传媒服务,仍然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价值取向。
  
  网络链接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责任判定是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一个新问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以七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为例,认为服务商提供链接服务与实施网络传播的行为应当进行区分。只有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供公众在线欣赏或下载的行为才是网络传播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直接侵权。而对第三方网站中的内容提供链接仅仅是帮助他人实施网络传播的行为,只有在链接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即明知或应知第三方网站中的内容侵权而提供链接的情况下,才构成帮助侵权。

  信息自由与保护
  
  世界著名的创意产业领袖约翰·霍金斯向与会代表描绘了创意经济的新图景,同时也提到了知识产权法律对于个人获取、创造知识和表达思想的影响。他认为,著作权法应该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一种手段。霍金斯先生希望各国能够从这个角度重新对版权法进行定位。
  
  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的菲茨杰拉德教授深则认为,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中,大量内容不再具有商业性质,而是单纯的出于个人欣赏或实现自我意愿的目的,用户在使用内容的同时也成为内容的创造者。这些内容很有可能被用于商业用途。这种不确定性给网络市场的准入规则和行为规范,以及政府和行业监管都带来了新的挑战。他认为,政府从立法方面应当注重开发新的许可方式,鼓励行业积极探索新的经营模式,使用户的权利得到保障。

  数字内容产业准入和内容管制
  
  针对我国内容产业的准入和内容管制问题,来自中国、澳大利亚、欧盟等专家,分别介绍和分析了本国在立法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
  
  澳大利亚互联网协会主席彼得·克罗尼斯先生介绍了澳大利亚的网络管制经验。澳大利亚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整合,解决职能单一导致的监管孤立问题,实现行政决策和管理的高效迅捷。为了应对技术的飞速发展,澳大利亚的网络立法采用了相当独特的模型:政府提供立法框架,行业和业界提出切实可用的规则交由立法机关填充整合行成制度,并交由相关机构去监督、实施。这种模式被称为共同规治。
  
  高富平教授在《中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法律框架》主题报告中提出,数字内容产业发展必须建构合理的以著作权法为基础的基本秩序和监管秩序。他认为,网络环境下的传播和消费方式远比现实交易复杂,网络传播权不仅是传统著作权的延伸,更需要发展出适应网络内容发展的版权秩序。高富平教授提出数字内容产业监管的3项原则:通道、媒介管理和内容管理分开;网络媒体不再实行严格的特许经营,监管思路从主体监管为主转向行为监管为主。

  新媒体的现在和未来
  
  在此次研讨会上,三网融合、3G时代的数字媒体技术发展前景及其商业模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由此也引发了对新媒体的热烈讨论。昆士兰科技大学戴勉恩·欧博恩研究员通过分析Viacom诉YouTube与Google案,指出网络环境下数字内容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权利人难以控制,提供接入、链接和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商与其用户已经形成了“用户创造型媒体”,而这种新媒体的运作方式与著作权法是冲突的。欧博恩指出,尽管此案尚未作出最终裁决,却很有可能导致数字时代对版权法的重新定义。
  
  中国人民大学的王春燕副教授作为“知识共享”项目在中国大陆的负责人,面对新媒体占据内容产业主流、内容使用者与创作者身份重叠的情况,她指出,以规制复制行为为核心的版权法无法完全适用新媒体,提倡广泛采用知识共享协议来促进内容产业发展和知识的创新、传播。知识共享为作者和使用者提供了一个可以直接对话、相互选择的平台。同时,她认为知识共享只是一种目前针对传统版权法与网络环境的不适应而提出的替代方案,并不能完全解决内容产业遭遇到的所有问题。(知识产权报记者 裴  宏  通 讯 员  杨勤丰)



200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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